深圳经济特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区消费者委员会依法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协会的职能,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费者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活动。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