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深圳经济特区内,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本条例规定。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