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深圳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国际船舶的登记、检验管理、安全监督、污染防治和船员权益保障等海事服务和管理工作。

深圳海关负责国际船舶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

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国际船舶营运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科技创新、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税务、人才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国际船舶服务和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