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国际船舶条例/第五章 服务与保障第五十条有效支持境内外企业和机构在本市设立工作机构,开展国际船舶海运保险、融资租赁、海损理算、船舶交易、理赔、担保等业务。鼓励在本市设立的海运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成立相互保险组织和自保公司。鼓励在海运业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和绿色金融业务。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