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遗产点所在县(市、区)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泉州世界遗产保护利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市、遗产点所在县(市、区)发展和改革、教育、民族宗教、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水利、文化和旅游、海洋与渔业、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应急、地震、气象等有关主管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水文、海事管理、港口管理、风景名胜区管理等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泉州世界遗产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