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文物主管部门、遗产点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泉州世界遗产的遗产区、缓冲区保护标志、界碑(桩)及标识碑、指示牌的设置和维护工作。

保护标志、界碑(桩)及标识碑、指示牌的样式,由市遗产保护机构统一制定。

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