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市、遗产点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分别组织编制泉州世界遗产保护管理规划和遗产点文物保护专项规划,并依法报批。
泉州世界遗产保护管理规划应当明确遗产的保护区划,包括保护区划的具体范围和管理要求等。保护区划由遗产区、缓冲区组成,必要时可以划定景观控制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严格执行泉州世界遗产保护管理规划和遗产点文物保护专项规划,不得擅自调整或者修改。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划制定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编制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生态文明建设规划、风景名胜区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等应当与泉州世界遗产保护管理规划和遗产点文物保护专项规划相衔接。
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