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园林绿化规划用地性质,不得破坏园林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已建成绿地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按照规定补建绿地。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24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