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园林绿化规划用地性质,不得破坏园林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已建成绿地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按照规定补建绿地。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