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鼓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农村园林绿化建设,市、区、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资金、技术等方面的支持。鼓励、引导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园林绿化建设。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24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