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鼓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农村园林绿化建设,市、区、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资金、技术等方面的支持。

鼓励、引导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园林绿化建设。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