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做好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3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