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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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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三十八条

有效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企业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截留、挪用、私分有关费用的,依法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3日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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