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当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欺行霸市、敲诈勒索、金融诈骗、合同诈骗、串通投标、非法交易、损害商业信誉、哄抢盗窃企业财物等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查处,为企业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