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行政机关依法对企业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以及监督检查等行为,应当将处理结果的有关情况予以记录,由有关人员签字后存入档案,企业有权按照规定查阅。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以及监督检查的有关信息与其他相关行政机关共享,提高办事效率。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3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