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地下商业街、大型集贸市场、大型商业综合体等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每年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对其消防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所在地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鼓励火灾高危单位组建消防安全专业管理团队,优先聘用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或者工程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并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