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消防条例第七条有效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应当与城乡基础设施同步规划、设计、建设,经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并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告知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图纸等资料。对已经批准的城乡消防规划中确定的消防站等消防设施用地,应当予以控制预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用途或者占用。消防救援机构发现公共消防设施损坏的,及时通知管理单位修复。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