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绩效管理工作机构应当按照程序报请批准后确定考评结果。考评结果应当分类分等次、位次确定,并由绩效管理工作机构反馈至责任单位。

责任单位全局性、综合性工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予以提高考评位次或者等次。

责任单位年度工作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降低考评位次或者等次。

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