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绩效管理条例/第四章 考核评价第二十四条有效绩效管理工作机构应当按照程序报请批准后确定考评结果。考评结果应当分类分等次、位次确定,并由绩效管理工作机构反馈至责任单位。责任单位全局性、综合性工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予以提高考评位次或者等次。责任单位年度工作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降低考评位次或者等次。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