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适用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其工作人员的单位履行职责的绩效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绩效管理,是指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发展目标和部门职责设定绩效目标,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并对目标完成情况和实际效果进行考核评价。

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