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重污染天气防治若干规定第六条有效未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或者未完成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严格的大气污染控制措施,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督促钢铁、焦化、水泥、玻璃、陶瓷、有色金属等企业采用先进生产技术、工艺和装备实行超低排放改造或者深度治理,按期达到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