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组建、改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

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以资本为纽带、以产权为基础依法开展国有资本运作,按照责权对应原则承担优化国有资本布局、提升国有资本运营效率、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责任。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