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国有资产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国有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可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人才、高级管理人员、关键核心骨干人才等采取股权激励、分红激励、超额利润分享、员工持股等方式开展中长期激励。支持国家出资企业引进高端科技人才,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团队和个人,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特别激励,落实住房、医疗、户籍、子女教育等方面的待遇保障。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