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教育、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参加相关的研修研习培训、技能大赛等活动;支持、指导和帮助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按照规定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技能人才认定和执业资格。

地方法规 · 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