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其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人包括个人和团体(群体)。

未经依法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的,不得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名义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地方法规 · 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