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