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聘任社会监督员。

社会监督员可以向聘任单位提出对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建议和意见,提供有关违法行为和风险隐患的问题线索。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社会监督员反映的批评、意见、建议和提供的问题线索,应当及时办理并予以反馈。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