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做好记录考核。培训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操作技能、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等。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对下列人员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一)新进从业人员;
(二)离岗六个月以上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
(三)涉及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自主组织培训,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生产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培训的,应当对培训工作进行监督,保证培训质量。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