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三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岗位从业人员等全体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编制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并严格落实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从业人员职务调整、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