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九条有效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7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