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七条有效阻碍水工程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和水政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7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