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市、工业、农业发展规划时,必须以水资源评价作为重要依据。

在水资源不足地区,应当限制城市发展规模,限制耗水量大和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逐步建立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

有条件利用海水的行业,应当充分利用海水资源。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