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水资源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卫生健康、财政、工业和信息化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地下水资源保护管理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吐鲁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