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吐鲁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