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南脐橙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建立赣南脐橙相关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机制,向社会公布统一的举报和投诉电话、信箱、邮箱。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