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及时对种植范围内的柑橘木虱开展防治,引起柑橘黄龙病疫情扩散,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