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赣南脐橙生产者应当对种植范围内的柑橘木虱等媒介开展防治。脐橙种植区域周边一千五百米范围内的枳壳、九里香等柑橘木虱等媒介寄主植物的种植者,应当对种植范围内的柑橘木虱等媒介开展防治。

赣南脐橙生产者应当按照柑橘黄龙病认定管理办法,在除治柑橘木虱等媒介后及时清除种植范围内的柑橘黄龙病病树。柑橘黄龙病认定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赣南脐橙生产者在除治柑橘木虱等媒介后清除病树;逾期未清除的,应当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清除柑橘黄龙病病树。

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