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及时协调、解决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