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章 电力设施规划与建设第十条有效依法取得的电力设施用地和依法划定的架空输电线路走廊、电力电缆通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因建设确需对已规划的电力设施用地、架空输电线路走廊和电力电缆通道的位置进行调整的,应当征得电力管理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7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