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对于影响公平竞争、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有关机关和组织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监督检查部门依法给予支持。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