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省、市、县宗教事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按规定应当给予处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