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经民主协商推选产生,并报该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涉及宗教教职人员聘任及解聘、举行大型宗教活动、成立法人组织、重大经济决策、大额支出、固定及无形资产处置、场所建设、对外交流等重大事项,由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应当爱国守法、诚实守信、公正廉洁、办事民主,并具备必要的宗教学识和管理能力。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