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宗教活动场所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等要求,遵守工程建设、生态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消防、自然保护地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新建、改建、扩建、重建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依法经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后,办理用地、规划、建设等手续。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