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在志愿服务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予以表彰、奖励。

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市和区、县(市)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注册志愿者星级评定制度,按照志愿服务时长和服务质量等确定志愿者的星级,颁发星级标识;根据志愿服务时长赋予志愿者时间积分,并作为表彰、奖励和回馈志愿者的主要依据。

鼓励医疗机构、文化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体育场馆、商业场所等单位和城市公共交通根据志愿者星级标识,为其在就医、培训、游览、参观、购物、乘车等方面给予快速通道、优惠、免费等优待。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