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的款物应当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

志愿服务组织接受的捐赠、资助,应当按照其章程的规定,并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合法方式使用。

志愿服务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应当公开透明,并接受有关部门和捐赠者、资助者、志愿者以及社会的监督。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