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志愿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提供本人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服务技能、服务时间、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二)接受必要的志愿服务培训;
(三)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或者志愿服务协议约定的义务;
(四)不得泄露在志愿服务活动中获悉的个人隐私等依法受保护的信息;
(五)不得利用志愿者身份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六)参加志愿服务组织的,遵守志愿服务组织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七)在志愿服务活动中接受所在的志愿服务组织的安排和管理;
(八)因故退出志愿服务活动或者不能完成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及时告知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服务对象;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