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照下列情形处罚:

(一)设计单位未按照规定的防滑标准进行城区路面防滑设计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城区路面不符合防滑建设设计标准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路面防滑单项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三)城区路面养护单位未按规定对城区路面进行维修养护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四)城区路面防滑责任单位未及时清除责任区内路面积水、积雪、积冰或者采取其他防滑措施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按面积处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