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野生果林资源保护条例第十三条有效保护点(小区)由县(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联合组建管护队伍,明确管护职责,并设立保护标志和界桩、护栏、标牌等设施。保护点(小区)应当实行封育措施。封育期、封育区由县(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一般每轮为5至10年。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