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停车场建设与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统一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公共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等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公共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