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依照本条例做好本辖区公共停车场建设与管理工作。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官庄工区和卧龙综合保税区等管委会以及职教园区建设发展中心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依照本条例做好本辖区公共停车场建设与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