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中介服务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中介服务违法行为。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其所属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对本条例的执行情况纳入政府权力运行监督内容。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7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