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行政审批部门应当直接采信中介服务机构依法提供的中介服务意见。依据法律、法规对中介服务意见进行审核的,应当明确审核时限、流程和标准,审核所需费用由行政审批部门承担。经过审核,不采信中介服务意见的,应当向申请人、中介服务机构书面说明不予采信的理由。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