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自贸区、开发区等各类产业聚集区推行由政府统一组织,对一定区域内土地勘测、矿产压覆、地质灾害、水土保持、能源评价、文物保护、洪水影响、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等事项实行区域评估。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7日